中国食品网讯:熬制龙虾卤料时,竟然违法添加罂粟壳粉。合肥一公司及其员工谢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于2017年5月病故),公司在合肥市贵池路、黄山路等地设立门店,对外出售龙虾制品等,被告人谢某某(王某1的外甥)系该公司员工。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龙虾制品期间,集中加工龙虾卤料、蘸料及龙虾半成品进行配送,并在熬制的龙虾卤料、蘸料中,添加罂粟壳粉。自2016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受指派负责熬制添加罂粟壳粉的龙虾卤料、蘸料,并将加工好的龙虾半成品及熬制好的龙虾卤料等配送至某某有限公司贵池路门店、黄山路门店、琥珀山庄门店进行销售。 2017年7月13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贵池路门店、龙虾加工点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加工销售的龙虾、卤料、蘸料等产品进行稽查抽样并送检。经检验,送检龙虾、卤料及蘸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直接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谢某某经口头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文:龙虾卤料中添加罂粟壳 合肥一公司被处罚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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