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关于天津中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盐津桃条(抽样单编号:SC18120000111331574,生产日期:2018-6-5,规格型号:120g/袋),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盐津桃条250袋,全部销售给天津诗彤食品商行,案发后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不合格盐津桃条13袋并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37元;2.罚款5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稽罚〔2018〕89号)。
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该批次盐津桃条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分析是因为该批次盐津桃条的原料在生产过程中脱硫时间不足,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检验人员取样不均匀,未能检验出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本文:生产不合格食品 天津中滨食品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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