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稻香村不服,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过,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苏州稻香村向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2014年12月,最高法最终以“85号文”的裁定驳回了苏州稻香村的请求。
最高法认为,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扇形图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是援引了“85号文”,以证实商标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商标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州稻香村被判侵权。
“红罐”共用理念能否借鉴
实际上,拥有“稻香村”的两家企业关于商标的争议近年来一直不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这与当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关于“红罐王老吉凉茶”颇为相似。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历经5年,最后,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对于“稻香村”名称,归谁使用最合理合法?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告诉本社记者,北京、苏州的法院判决最主要是根据商品类别不一样作出,所以出现两个不同的判决是正常的。两家都用的“稻香村”表述,对于消费者来讲,比较容易产生误解误认。他认为,目前最好的方式是两家企业如果能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可以用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进行表述区分。
本文:北京苏州涉稻香村判决迥异:分歧在“糕点”类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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